【筆記】口頭租賃合同是否一律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文章摘要:
解讀:根據民法典第707條規定,對于未采用書面形式的口頭租賃合同,不再一律“視為不定期租賃”,而是只有“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才“視為不定期租賃”(即口頭租賃合同如果能夠確定租賃期限的,仍然認定為定期租賃合同,只有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口頭租賃合同才視為不定期租賃)。
文章摘要2:
解讀:
(1)原《合法》第215條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2)《民法典》第707條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根據民法典第707條規定,對于未采用書面形式的口頭租賃合同,不再一律“視為不定期租賃”,而是只有“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才“視為不定期租賃”(即口頭租賃合同如果能夠確定租賃期限的,仍然認定為定期租賃合同,只有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口頭租賃合同才視為不定期租賃)。
法條鏈接:
《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合同形式】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合同法》【廢止】
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合同的形式】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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