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記】付款時間分為三次以上的合同務必注意是否構成分期付款買賣合同?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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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付款時間分為三次以上的合同務必注意是否構成分期付款買賣合同?
解讀: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8條第1款規定,分期付款是指分三次以上支付的買賣合同。
(2)根據《合同法》第94條第5項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之規定,以及《合同法》第167條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進而達到全部價款的1/5的,出賣人可以解除合同。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45條規定,有償合同參照適用買賣合同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67號:湯長龍訴周士海股權轉讓糾紛案,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不適用于股權轉讓合同。
因此,對于有償合同付款時間約定分為以上的,付款方要特別注意該條款可能構成分期付款之合同特別解除條款,即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進而達到全部價款的1/5的,另一方可以直接主張解除合同而不必經過催告和合理期限仍未履行的解除程序,將帶來巨大的合同解除風險。
風險提示:(1)律師在草擬、審核分期支付款項的合同條款時,除了股權轉讓合同外,務必審核是否分為三次以上分期支付款項;(2)如果分為三次以上,將扣除分期付款合同特別解除條款,此時應當盡量將分期付款改為分兩期付款;(3)如必須分為三次以上付款,明確約定如逾期付款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以及收款方不解除合同等內容(《合同法》第167條通常認為并非強制性規范)。
慎之!慎之!
法條鏈接:
《合同法》
第九十四條【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六十七條【分期付款買賣中的合同解除】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八條【分期付款的界定及無效約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分期付款”,系指買受人將應付的總價款在一定期間內至少分三次向出賣人支付。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約定違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損害買受人利益,買受人主張該約定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五條【權利轉讓等有償合同之參照適用】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對債權轉讓、股權轉讓等權利轉讓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和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權利轉讓或者其他有償合同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首先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再引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