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爾普法|樹木折斷致人損害的,林木管理人或者所有人能否以其盡到管理責任為由而主張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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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樹木折斷致人損害的,林木管理人或者所有人能否以其盡到管理責任為由而主張免責?
解答:《侵權責任法》第九十條規定:“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應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如果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則不承擔侵權責任。因林木折斷致害的本身存在危險,就是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有力證據,因此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僅證明自己對林木的維護和防止危險的發生已經盡到努力,尚不足以構成其無過錯的抗辯;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還須進一步證明不可抗力、受害人的過錯、第三人的過錯等抗辯是由的存在才能免責。
因此,樹木折斷致人損害的,林木管理人或者所有人僅以其盡到管理責任為由不能主張免責。
解析:一般而言,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僅證明自己對林木的維護和防止危險的發生已經盡到努力,尚不足以構成其無過錯的抗辯。因為林木折斷致害的本身存在危險,就是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有力證據。因此,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還須進一步證明某種抗辯是由的存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情況下可采用的抗辯事由有:不可抗力、受害人的過錯、第三人的過錯等。——新編版本《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民事訴訟卷1,中國法制出版社2017版,第473-474頁)
經典案例:
·吳文景、張愷逸、吳彩娟訴廈門市康健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發展服務有限公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06年第6期(總116期)】
【裁判摘要】
一、旅游服務機構及其導游對自然風險的防患意識應當高于游客,且負有保障游客安全的責任,應以游客安全第一為宗旨,依誠實信用原則并結合當時的具體情況對是否調整行程作出正確判斷。導游不顧客觀存在的危險,堅持帶游客冒險游玩,致游客身處險境,并實際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其所屬的旅游服務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游客遇險或者受到傷害后,相關旅游服務機構應當盡最大努力及時給予救助,旅游服務機構未盡到救助義務,導致損害結果擴大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樹木折斷致人損害的,除存在樹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已盡到維護、管理義務,或者損害結果的發生系因不可抗力所致,或者受害人因自己的過錯造成損害等三種情形外,樹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