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執行原則、執行當事人、執行對象
文章摘要:
民事執行是指法院的執行組織以生效民事法律文書為根據,依法運用國家強制力量,采取措施強制使不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完成其義務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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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錄
1.執行(強制執行)是指法定的執行機關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采取法定措施,迫使義務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行為,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2.民事執行是指法院的執行組織以生效民事法律文書為根據,依法運用國家強制力量,采取措施強制使不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完成其義務的活動。
執行特點 回目錄
1.執行具有鮮明的強制性(強制執行是執行的根本特點);
2.執行是依法進行;
3.執行包括法院、當事人、有關單位或個人的活動。
【提示】
①執行程序作為民事訴訟程序的最后階段是審判保障、執行是實現法律文書的保證。
②執行是實現法律文書、保證義務人履行義務、權利人實現權利的行為。
執行原則 回目錄
執行原則是指法院進行執行活動和當事人以及有關單位與個人在執行過程中進行有關活動的基本行為規則。
1.依法執行原則:依法執行的原則是指民事執行作為人民法院的職權行為和權利人借以實現其民事權利、義務人被強制履行其義務的活動,必須依法進行。
(1)執行必須以生效的法律文書為根據;
(2)執行必須依法定方式開始;
(3)執行必須依法定程序、方式進行。
2.執行標的有限原則:執行標的(執行對象)有限原則是指執行活動必須針對法律允許的對象進行而不能超越范圍。
(1)執行標的限于財產或行為(不包括人身)。
(2)對財產的執行有一定范圍。
【提示】對義務人以下財產不能予以執行:
①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和生活必需品;
②被執行人是企業法人時未被宣告破產情形下維持其正常生產的設備、廠房等;
③被執行人是國家機關時進行正常活動必不可少的流動資金等。
3.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原則:
(1)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2)兼顧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A.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不得超出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范圍;
B.被執行人可通過與對方達成和解協議、提供擔保來減少或者延緩其履行義務;
C.采取執行措施時要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和生活必需品、被執行企業維持其正常生的設備與廠房、被執行國家機關進行正常活動所必不可少的流動資金等;
D.采取特定執行措施(如查封、扣押、強制遷出房屋、強制退出土地)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屬到場,以免損害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E.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要依照有關規定進行,不得賤價出售。
4.強制與說服教育相結合原則:強制與說服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是指法院在執行中既要采取強制措施,又要對當事人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以促使其自動履行,并且只有在說服教育無效的情況下才能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5.法院執行與協助執行相結合原則:法院執行與協助執行相結合的原則是指法院在進行執行中必要時應當取得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協助。
執行前提條件 回目錄
1.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且義務人拒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執行當事人 回目錄
1.申請人:
(1)申請人是指提出申請的權利人(勝訴一方);
(2)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有權利的一方稱為權利人、債權人(申請執行人)。
2.被申請人:
(1)被申請人(被執行人)是指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敗訴一方);
(2)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有義務的一方稱為義務人、債務人(被執行人)。
3.執行委托代理人規定:
(1)被執行人能否委托代理人: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有行為能力的,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委托代理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執行程序中的代理人適用民事訴訟法和民法通則關于代理的規定(被執行人能否委托代理人?)。
(2)民事訴訟中有關涉外委托認證手續適用執行程序:執行程序屬廣義的訴訟程序范疇,《民事訴訟法》第240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委托授權書的公證與認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后,才具有效力 )關于外國企業委托律師或其他代理人認證程序在執行程序中亦應予以適用(最高人民法院(2010)執他字第5號《百事達(美國)企業有限公司與中美合資安徽飯店有限公司清算委員會執行異議案》,載《執行工作指導》2010年第2輯)。
執行對象 回目錄
1.被執行人之妻以他人名義在銀行的存款為被執行人的財產,屬可執行財產(北京富臣發展總公司訴宋悅借款糾紛案)。
2.符合《信托法》規定情形的信托財產免予強制執行:在信托法律關系存續期間,獨立于委托人與受托人的信托財產除《信托法》第17條規定的4種情形外,免予強制執行。
3.執行中拍賣、變賣的買受人雖是在強制執行中受讓財產,但其不能支付余款的行為尚不能引起被強制執行的后果,對債權人只能通過執行法院再行組織的拍賣、變賣活動予以救濟(對購買股權所拖欠的余款是否可以裁定強制執行?)。
4.人民法院不受理確認類行政行為(行政確認行為)的強制執行(包括頒發許可證照的決定、開除某一學生學籍的決定以及行政確認行為等)。
陳其象律師提示:2012年新《民事訴訟法》對執行主要修改內容 回目錄
①對申請執行人因被執行人的欺詐、脅迫行為而與被執行人簽訂執行和解協議的情形新增加了救濟途徑,賦予申請執行人恢復執行的權利;
②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對法院執行活動的監督;
③修改了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法定情形,與撤銷仲裁裁決之情形基本統一;
④修改執行通知制度,賦予執行員更大的立即執行的裁量權;
⑤擴大了被執行人金融資產的范圍;
⑥確立了執行財產“拍賣優先”原則及法院自行拍賣、變賣執行財產。
問題1: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授權委托書中沒有寫明在執行程序中代理人有代理權及具體的代理事項,代理人在執行中是否具有代理權? 回目錄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委托代理人在執行程序中的代理權限問題的批復》規定:當事人委托代理人時,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記明委托事項和代理人具體代理權限的授權委托書。如果當事人在授權委托書中沒有寫明代理人在執行程序中有代理權及具體的代理事項,代理人在執行程序中沒有代理權,不能代理當事人直接領取或者處分標的物。
問題2:執行案件中車輛登記單位與實際出資購買人不一致應如何處理? 回目錄
答:第三人對被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機動車,能證明其系實際出資人和實際所有權人的,該機動車不應作為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中車輛登記單位與實際出資購買人不一致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規定:本案被執行人即登記名義人上海福久快餐有限公司對其名下的三輛機動車并不主張所有權;其與第三人上海人工半島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的協議書與承諾書意思表示真實,并無轉移財產之嫌;且第三人出具的購買該三輛車的財務憑證、銀行賬冊明細表、繳納養路費和稅費的憑證,證明第三人為實際出資人,獨自對該三輛機動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因此,對本案的三輛機動車不應確定登記名義人為車主,而應當依據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確定歸第三人所有。故請你院監督執行法院對該三輛機動車予以解封。
問題3:被執行人的養老金能否執行? 回目錄
答:離退休人員其他財產不足償還債務的情況下,其離退休金扣除必要的生活費用后,可作為被執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規定:
一、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于其責任財產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但是,在凍結、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須的生活費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本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6條也規定:“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向該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扣留或提取”。依照前述規定,社會保障機構作為養老金發放機構,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
三、在執行被執行人的養老金時,應當注意向社會保障機構做好解釋工作,講清法律規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絕協助的,可以依法制裁。
問題4:借用賬戶如何認定賬內資金歸屬? 回目錄
【觀點1】當事人通過簽訂賬戶借用協議,導致名義存款人與實際存款人不一致時,如名義存款人的債權人主張將該賬戶內資金作為名義存款人的責任財產清償債務,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應按賬戶記載的存款人認定賬戶內資金歸屬——《丙公司與乙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糾紛上訴案——借用賬戶與賬內資金歸屬的認定》
【觀點2】·借用他人身份證開銀行賬戶的存款歸屬
【觀點3】公款私存情況下,如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私人賬戶內存款性質確為公款,則不能作為其個人財產予以執行;但如果被執行人已經通過其他賬戶或以其他形式交清此筆公款,且其不能舉證明被執行賬戶內存款另屬他人所有時,應當視為被執行賬戶財產屬于被執行人個人財產并予以執行——《張兆茹等與農商銀行小王莊支行執行異議案》
【觀點4】被執行單位將單位公款存入個人賬戶規避執行的認定與處理:公司、法人或其他組織采取公款私存的方式轉移財產是規避執行的常見手段。準確識別和界定公款私存是打擊此類規避執行行為的關鍵。規避事實的舉證責任承擔,應由申請執行人舉證證明被執行人和案外人規避執行的初步事實,被執行人和案外人則承擔行為無過錯的舉證責任。必要時,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調查手段方面,應重點審查被執行人的經營往來,涉嫌的個人賬戶上的資金來源、數額、流量、去向,必要時可對被執行人的財務狀況進行強制審計,以去偽存真,準確認定——《錢道仙等新沂市新東方置業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執行案》
問題5:住房公積金能否被強制執行? 回目錄
答:被執行人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的提取條件,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強制執行。
——詳見《關于符合條件的住房公積金可強制執行的答復》
問題6:城市房屋拆遷安置房認購權能否被強制執行? 回目錄
答:城市房屋被拆遷人與拆遷人簽訂的安置補償協議取得拆遷安置房的認購資權,可以轉讓,在執行程序中也可以作為查封、拍賣的對象,對于尚未實際取得的拆遷安置房不能查封。
問題7:第三者責任險,法院可否提取并直接給申請執行人? 回目錄
答:法院可提取投保人在保險公司所投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公司應依法協助法院就第三者責任險應得賠償款直接向受害人或受益人給付。
問題8:執行中如何認定電梯等特種設備的權屬? 回目錄
答:特種設備注冊登記中的使用單位并非一定是產權所有者(《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第5條規定)。
電梯屬于特種設備,但其權屬認定并不能單純地依據特種設備注冊登記進行認定,而應當以其所附建筑物的權屬作為認定原則,以其他權屬證明作為例外。在執行拍賣建筑物過程中,案外人對所拍賣建筑物的電梯權屬提出異議時,亦應根據此原則進行審查處理。
問題9:不執行人繳納至擬設立公司臨時賬戶資金,能否強制執行? 回目錄
答:公司設立中至正式成立期間,投資人將資金繳納至設立中公司開設的臨時賬戶上,該筆資金所有權并未發生轉移,該筆資金可作為被執行人財產,司法機關有權對負有義務的投資人財產扣劃措施。
法條鏈接 回目錄
《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2020修正)
一、執行機構及其職責
1.人民法院根據需要,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設立執行機構,專門負責執行工作。
2.執行機構負責執行下列生效法律文書: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
(2)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3)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
(4)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5)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6)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3.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裁定,一般應當移送執行機構實施。
4.人民法庭審結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負責執行。其中復雜、疑難或被執行人不在本法院轄區的案件,由執行機構負責執行。
5.執行程序中重大事項的辦理,應由三名以上執行員討論,并報經院長批準。
6.執行機構應配備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訊設備、音像設備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及時有效地履行職責。
7.執行人員執行公務時,應向有關人員出示工作證件,并按規定著裝。必要時應由司法警察參加。
8.上級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本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
《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舊)
一、執行機構及其職責
1.1人民法院根據需要,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設立執行機構,專門負責執行工作。
2.2執行機構負責執行下列生效法律文書: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2)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3)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
(4)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于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5)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6)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1.將第2條修改為:
“執行機構負責執行下列生效法律文書: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 ;
(2)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3)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
(4)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5)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6)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3.3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裁定,由審理案件的審判庭負責執行。
【備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人民法院進行財產保全,由立案、審判機構作出裁定,一般應當移送執行機構實施。
2.將第3條修改為: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裁定,一般應當移送執行機構實施。”
4.4人民法庭審結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負責執行。其中復雜、疑難或被執行人不在本法院轄區的案件,由執行機構負責執行。
5.5執行程序中重大事項的辦理,應由三名以上執行員討論,并報經院長批準。
6.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或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對仲裁裁決是否有不予執行事由進行審查的,應組成合議庭進行。
四十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第6條調整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對仲裁裁決是否有不予執行事由進行審查的,應組成合議庭進行。”
7.6執行機構應配備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訊設備、音像設備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及時有效地履行職責。
8.7執行人員執行公務時,應向有關人員出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并按規定著裝。必要時應由司法警察參加。
執行公務證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制發。
4.將第8條修改為:
“執行人員執行公務時,應向有關人員出示工作證件,并按規定著裝。必要時應由司法警察參加。”
9.8上級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本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改革人民法院執行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執行機構的改革必須強化裁判職能,確保執行人員行使裁判權。我院法(執)明傳(1999)24號《通知》關于“籌行建執行工作管理機構,一定要科學、合理、十分慎重”,保留執行庭,以“履行一定裁判職能”,“只能加強不能削弱這一職能”等要求,應當繼續落實。我們認為,在強化裁判職能的同時,應當積極探索裁判權和執行實施權相分離,裁判人員和執行人員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新機制。目前可以考慮由一部分有審判職稱的執行人員主要從事裁判事項,其他執行人員主要從事執行事務。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成立的執行局內設了三個處級單位,有兩個行使裁判權的執行庭,包括執行局長、副局長在內的執行法官統由省人大常委會任命,這有力地強化了執行機構的裁判職能,值得各高級人民法院借鑒。
《信托法》
第十七條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對信托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一)設立信托前債權人已對該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并依法行使該權利的;
(二)受托人處理信托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
(三)信托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于違反前款規定而強制執行信托財產,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第五十六條 信托終止后,人民法院依據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對原信托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的,以權利歸屬人為被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成都市鐵路局申請執行中關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債侵權糾紛的請關示答復
【摘要】行政托管是國家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對于嚴重違法違規經營,危害證券市場穩定,損害投資者和債權人合法權益的證券公司所采取的一種行政處理措施,是一種行政管理行為。國家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對托管人、被托管人、托管事項等相關問題所作出的《托管公告》是行政管理行為的一部分。行政托管決定及《托管公告》發布,都屬于行政管理的范疇。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執行行為,不論該執行行為是在《托管公告》發布之前或之后實施的,均不受其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委托代理人在執行程序中的代理權限問題的批復
【摘要】如果當事人在授權委托書中沒有寫明代理人在執行程序中有代理權及具體的代理事項,代理人在執行程序中沒有代理權,不能代理當事人直接領取或者處分標的物。
經典案例 回目錄
【提示】被執行人之妻以他人名義在銀行的存款為被執行人的財產,屬可執行財產。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東升支行與吉林市碧碧溪外國語實驗學校借款擔保合同糾紛執行案
【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10期(總第240期)】
【裁判摘要】
一、豁免執行必須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現行法律法規中沒有規定對教育用地或教育設施豁免執行,學校應以學校的財產包括教育用地與教育設施負擔其債務。
二、債權實現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之間應當保持平衡,法院采取的執行措施不能影響社會公益設施的使用。為保障社會公益事業發展,保障公眾受教育權等基本權益,對教育用地與教育設施的執行不能改變其公益性用途,不能影響實際使用。